事项名称 | 其他印刷品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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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其他印刷品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001200020N3210139062008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其他印刷品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 | ||||
子项名称 | 其他印刷品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 | ||||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全文)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全文) | ||||
适用范围 |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范围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市新闻出版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市新闻出版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宣传导向安全隐患的问题。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禁止性要求 |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一号政务服务大厅 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提供中午延时服务) | ||
联系电话 | 0421-2789858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电话:0421-2788666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 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 | ||
办理查询 | 网上查询:http://zwfw.chaoyang.gov.cn/ 查询电话:0421-2789858 | ||||
权限划分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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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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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宣传导向安全隐患的问题。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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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2 |
变更事项相关支撑材料(变更决议、任免决议、企业章程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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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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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1.表格类填写电子版后正反面双面打印,除签字部分外不允许手写,签字需黑色碳素笔签写。内容完整无丢落项,对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章。
2.复印件类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3.申请人需对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需清晰、准确,内容需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证照分离(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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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旧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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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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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1.表格类填写电子版后正反面双面打印,除签字部分外不允许手写,签字需黑色碳素笔签写。内容完整无丢落项,对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章。
2.复印件类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3.申请人需对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需清晰、准确,内容需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证照分离(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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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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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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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1.表格类填写电子版后正反面双面打印,除签字部分外不允许手写,签字需黑色碳素笔签写。内容完整无丢落项,对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章。
2.复印件类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3.申请人需对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需清晰、准确,内容需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此要件可实现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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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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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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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1.表格类填写电子版后正反面双面打印,除签字部分外不允许手写,签字需黑色碳素笔签写。内容完整无丢落项,对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章。
2.复印件类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3.申请人需对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需清晰、准确,内容需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此要件可实行容缺受理。此要件可实行告知承诺。证照分离(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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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辽宁省印刷企业事项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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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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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朝阳市印刷企业变更申请表.docx | 朝阳市印刷企业变更申请表.docx |
1.表格类填写电子版后正反面双面打印,除签字部分外不允许手写,签字需黑色碳素笔签写。内容完整无丢落项,对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章。
2.复印件类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3.申请人需对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需清晰、准确,内容需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备注:申请人办理该事项需一并具备:1)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拥有印刷设备的发票及清单)。2)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制度需上墙)
(备注内容现场勘验核查是否具备,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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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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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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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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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现场领取,快递送达。 | 《印刷经营许可证》证书样照.pn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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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都包含什么?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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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