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涉路施工许可—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职权名称 涉路施工许可—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事项编号 1121130000120040X53210118170004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业务名称 涉路施工许可—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子项名称 涉路施工许可—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s://center.lnzwfw.gov.cn/api/web/hz/declareAddr?itemCode=1121130000120040X5321011817000401&platformSource=ln_platform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龙城大街142号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分中心 1号综合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960858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交通出行
法人:交通运输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s://zwfw.chaoyang.gov.cn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朝阳市政务服务网、各路政大队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权限划分 由朝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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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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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存在委托代理时提交)
申请人自备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2 1 授权委托书-空白范本.doc 授权委托书样表-示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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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申请人自备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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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八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空白范本.docx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实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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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申请人自备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第八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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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国省干线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暂行)》(辽交行审规〔2020〕3号)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许可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 (二)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存在委托代理时提交); (三)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五)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六)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七)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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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国省干线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暂行)》(辽交行审规〔2020〕3号)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许可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 (二)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存在委托代理时提交); (三)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五)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六)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七)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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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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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电子版-样本.jpg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办件公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