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锁具修理业备案登记 | ||||
|---|---|---|---|---|---|
| 职权名称 | 锁具修理业备案登记 | ||||
| 事项编号 | 1121138200120652934211109006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 ||
| 审批业务名称 | 锁具修理业备案登记 | ||||
| 子项名称 | 锁具修理业备案登记 | ||||
| 审批依据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1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第十二条 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治安特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治安特业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应当重新备案。 | ||||
| 适用范围 | 无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 受理机构 | 凌源市公安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凌源市公安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 申请条件 | 无 |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pc.zwfw.gat.ln.gov.cn/cases?regionCode=211300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 各辖区 派出所 | 工作时间 | 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假日除外)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假日除外) | ||
| 联系电话 |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台,0421-6921520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公安消防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0421-6883190 | ||||
| 权限划分 | 县级 |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 1 |
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
|
无 |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第十二条 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治安特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治安特业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应当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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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2 |
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
无 |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第十二条 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治安特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治安特业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应当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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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3 |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
无 |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第十二条 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治安特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治安特业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应当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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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4 |
营业执照
|
无 |
条例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无 | 无 | 无 | 无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 |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