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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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审批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1656343L3000132015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审批 | ||||
子项名称 |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审批 | ||||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
适用范围 | 无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按要求签字盖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国家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无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421-2861808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421-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 ||||
权限划分 | 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由其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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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筹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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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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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2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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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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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 | 是 | 无 | 无 | 无 |
3 |
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1.台名应为“**广播电视台”,整合县级广播电视台组建的县级融媒体中心如已按程序通过验收,台名可为“**融媒体中心”。 2.须提供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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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参考链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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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4 |
可行性报告。1.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可行性报告须由设台本级的广电行政部门提出;2.内容要求:(1)须明确新设台的设立主体,明确是否接受广电行政部门管理。(2)其他内容包括设台的理由(含必要性、可行性两部分)、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覆盖范围、传输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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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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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5 |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1.如申请设立地级台,须提供地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相关文件。 2.如申请设立县级台,须提供县级和地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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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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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6 |
申请书。1.简述拟设立台的理由。2.要注明拟设立台的名称、呼号、节目套数、节目名称和呼号、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技术参数”中涉及无线频率频点启用、调整或上星传输的,参数要在主申请书中注明,但具体方案以附件形式体现;采用有线方式传输的无需提供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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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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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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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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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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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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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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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