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申请变更《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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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申请变更《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1656343L3000132006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审批业务名称 | 申请变更《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
| 子项名称 | 申请变更《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
|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三、已具备和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联网条件的单位,不再批准其单独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规范性文件】《广电总局关于在有线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开展直播卫星公共服务通知》(广发〔2011〕71号)二、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的农村地区,均应划入直播卫星服务区域范围。 | ||||
| 适用范围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 申请条件 |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已具备和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联网条件的单位,不再批准其单独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 (4)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 | ||||
| 禁止性要求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 办理类别 | 省初审省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lnzwfw.gov.cn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联系电话 | 0421-2860978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421-12345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 ||||
| 权限划分 | 无 |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 1 |
原《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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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 2 |
变更“载明事项”的相关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3 |
《变更〈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2 | 无 | 是 | 附件6:申请变更《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doc | 附件6:申请变更《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doc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证照 | 《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现场领取或邮递 | 附件3: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jpg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 |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