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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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
事项编号 | 1121138200120652934000109134002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
子项名称 | 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 ||||
适用范围 | 无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受理机构 | 凌源市公安局行政服务中心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凌源市公安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 ||
申请条件 | 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无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pc.zwfw.gat.ln.gov.cn/cases?regionCode=211324&caseDefinitionName=%E7%AC%AC%E4%BA%8C%E3%80%81%E4%B8%89%E7%B1%BB%E6%98%93%E5%88%B6%E6%AF%92%E5%8C%96%E5%AD%A6%E5%93%81%E8%B4%AD%E4%B9%B0%E5%A4%87%E6%A1%88%E8%AF%81%E6%98%8E%E7%94%B3%E5%8A%9E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 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受理区公安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 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假日除外)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台,0421-6921520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准营准办, 公安消防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http://zwfw.zgcy.gov.cn/webSite/index.do?qhCode=kzx | ||
办理查询 | 查询电话:0421-2916078 | ||||
权限划分 | 无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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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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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4月21日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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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2 |
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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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4月21日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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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备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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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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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4月21日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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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4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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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4月21日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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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5 |
委托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法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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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4月21日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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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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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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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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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无 | 无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结果样本.jp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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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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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