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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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
| 事项编号 | 11211382555375148Q4212014929002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
| 审批业务名称 |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
| 子项名称 |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
| 审批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十二条 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和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附件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总体方案三、应用管理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具体应用过程中,人社部门与合作银行应建立管理沟通机制,促进服务体系的衔接,为持卡人供便捷、高效、安全的联动服务。合作银行应制定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管理规定,加强关键环节管控。为保证卡的唯一性,首次发放、补卡和换卡须由人社部门发起。 (一)首次 (初次)发放:人社部门对参保人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社保应用个人化数据,并将个人资料信息批量发送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等法规制度要求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金融应用个人化数据。按照商定的方式完成卡片制作与个人化后,个人化机构将成品卡传递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将卡发放给持卡人。合作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批量办卡的规定,要求持卡人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到柜台办理金融功能的激活手续。 (二)挂失: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口头挂失可采用电话等多种渠道。口头挂失后持卡人需要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可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分别在人社部门服务网点和合作银行服务网点挂失;第二种是在人社部门服务网点和合作银行任意一方挂失,人社部门和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保证挂失信息同步。书面挂失应以第一种方式为主,待各项条件成熟后,各地可逐步研究第二种方式的应用。 (三)解挂:解除挂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分别到人社部门服务网点和合作银行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第二种是到人社部门或合作银行任意一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人社部门和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保证解除挂失信息同步。解除挂失应以第一种方式为主,待各项条件成熟后,各地可逐步研究第二种方式的应用。 (四)补卡:书面挂失后,持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人社部门申请挂失补卡,流程与首次发放一致。在补卡的过程中,人社部门可向持卡人提供适当方式进行社保业务办理。 (五)换卡:应用到期或卡损坏后,持卡人可申请换卡,流程与首次发放一致。在换卡的过程中,人社部门可向持卡人提供适当方式进行社保业务办理。 (六)销卡:销卡分两步完成。持卡人先到人社部门完成社保应用的注销,凭人社部门开具的清户通知书再到合作银行完成金融应用的注销。合作银行将卡回收,完成整个销卡处理流程。人社部门和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保证销卡信息同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规〔2023〕4号)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设有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和银行账户应用密码。社会保障应用密码,指社会保障卡卡内个人密码(PIN),用于校验社会保障应用有关的操作权限。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当在领卡后,及时修改社会保障应用初始密码。持卡人可到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应用密码修改。 社会保障应用密码遗忘或者连续6次输入错误造成锁卡的,持卡人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密码重置或者解锁。 银行账户应用密码的管理,遵循发卡服务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持外省或省内异地社会保障卡人员可在我省任一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应用密码修改、重置或者解锁业务,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受理。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可委托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受理异地密码服务。 第二十条 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时应当进行密码设置,使用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密码修改,密码遗忘时可以进行密码重置。电子社会保障卡密码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密码相互独立。 第二十一条 实体社会保障卡主要有机读、视读等使用方式。电子社会保障卡主要有扫码、线上等使用方式。 第二十二条 使用社会保障卡时,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平台联网进行有效性验证。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出售、购买社会保障卡,不得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避免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或被盗用。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对持卡人采取强制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因业务办理需要可以留存社会保障卡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社会保障卡。 第五章 挂失与解挂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避免个人权益和账户资金受到侵害。社会保障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以先行办理临时挂失,再办理正式挂失,也可以直接办理正式挂失。 第二十七条 临时挂失采用非现场办理模式,持卡人可通过12345或12333电话、各类人社网上服务平台、发卡服务银行的客服平台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按发卡服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正式挂失采用现场办理模式,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服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 挂失即时生效,将同步实现社会保障应用、银行账户应用的联动挂失。挂失后,实体社会保障卡停止使用,电子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挂失后,未办理补卡前,持卡人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发卡服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解挂手续。解挂即时生效,社会保障应用、银行账户应用同步恢复正常使用。已办理正式挂失且完成补卡的,不能再办理解挂手续。 第六章 补领与换领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申请补领社会保障卡。本地补领可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即时补领;异地补领可通过网上渠道申请,由发卡服务银行提供邮寄服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应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的; (二)社会保障卡损坏不能在读写终端设备上正常读写的; (三)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四)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发卡服务银行等卡面信息变更的; (五)持卡人因年满7周岁需要印刷照片的,外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更换照片的; (六)因个人用卡需求主动申请换领的; (七)其他情形需要换领社会保障卡的。 第三十一条 换领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有效期满换卡,需重新采集照片信息;因个人关键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社会保障号码等)变更换卡的,需携带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材料。 持卡人换领社会保障卡时须交回原卡,由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妥善保管并定期统一销毁。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跨行办理换领社会保障卡须先到原发卡服务银行网点注销原卡,再选择其他发卡服务银行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换卡。跨行换卡时,各发卡服务银行网点不得拒绝受理。 第三十三条 申领人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在急需使用社会保障卡时,可到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申请临时社会保障卡。 临时社会保障卡卡面印刷临时社会保障卡卡号,不印刷个人信息项目。临时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为90日,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临时社会保障卡不具有金融应用功能,不能跨省使用。 已领取临时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在领取社会保障卡时,应当同时交回临时社会保障卡。回收后的临时社会保障卡即时注销失效。 | ||||
| 适用范围 | 无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 受理机构 | 凌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凌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联办机构 | ||
| 申请条件 | 无 |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无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 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专区 综合窗口一 | 工作时间 | 夏季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联系电话 |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台 0421-6822682 0421-6921520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社会保障法人:社会保障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 办理查询 | 0421-6822682 0421-6921506 | ||||
| 权限划分 | 县级 |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 1 |
社会保障卡
|
申请人自备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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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否 | 无 | 无 | 无 |
| 2 |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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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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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否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其他 | 无 | 无 | 社会保障卡1.jpg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常见问题 | 无常见问题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