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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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
事项编号 | 11211321744327436D4211125002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 ||
审批业务名称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
子项名称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 30 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 30 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 30 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适用范围 | 本事项适用申请条件是全省范围内生产、经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受理机构 | 朝阳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 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决定机构 | 朝阳县应急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无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柳城街道燕州街113号朝阳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无差别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8:30-11:30 13:30-17:00(夏季) 8:30-11:30 13:00-16:30(冬季) | ||
联系电话 | 0421-7195877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其他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通办范围 | 无 |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办理查询 | 0421-8992168 | ||||
权限划分 | 朝阳县域内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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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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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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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2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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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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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3 |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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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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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4 |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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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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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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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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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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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 现场送达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jp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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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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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