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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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备案 | ||||
事项编号 | 11211321001204478M4211109015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 ||
审批业务名称 |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备案 | ||||
子项名称 |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备案 | ||||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 ||||
适用范围 | 无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受理机构 | 朝阳县公安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县公安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lnwb.wxhxp.cn:8001/login?service=https://lnwb.wxhxp.cn:8008/pac4j-cas?client_name=CasClient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柳城街道燕州街113号 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421-2916078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916078 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公安消防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燕州街113号 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 | ||
办理查询 | 窗口查询:办公电话 0421-2916078;窗口查询地址: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燕州街113号 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 | ||||
权限划分 | 县级权限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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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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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 第十八条第三款 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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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2 |
经营单位法人及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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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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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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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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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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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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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备案有时间限制吗?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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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