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许可(县级权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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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许可(县级权限) | ||||
| 事项编号 | 11211321001204478M4000109123005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审批业务名称 |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许可(县级权限) | ||||
| 子项名称 |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许可(县级权限) |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监督有关保密措施。公安机关对核燃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
| 适用范围 | 企业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 受理机构 | 朝阳县公安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朝阳县公安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 申请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 ||||
| 禁止性要求 | 禁止违法 | 支持预约办理 | 无 |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无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柳城街道燕州街113号 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
| 联系电话 | 电话咨询:0421-2929361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年检年审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季度检查 | 通办范围 | 全国 | ||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 办理查询 | 电话咨询:0421-2916078 | ||||
| 权限划分 | 县级 |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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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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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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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2 |
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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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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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3 |
承运放射性物品单位取得的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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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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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4 |
辐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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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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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5 |
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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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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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6 |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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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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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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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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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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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照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窗口自取或邮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样板图.jpg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 |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