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公开查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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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公开查询 | ||||
| 事项编号 | 11211321001204478M4212009078000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
| 审批业务名称 |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公开查询 | ||||
| 子项名称 |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公开查询 |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适用范围 | 无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 受理机构 | 朝阳县公安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朝阳县公安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 申请条件 |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8〕26号)第五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 ||||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无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柳城街道翰林街112号 朝阳县公安局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
| 联系电话 | 0421-8998832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0421-8998816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其他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无 | ||
| 办理查询 | 辽宁公安APP | ||||
| 权限划分 | 无 |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不支持网上提交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 无 |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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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无 | 无 | 网上查询 | 无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 |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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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