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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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 ||||
| 事项编号 | 11211321001204224Q4210164166002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审批业务名称 |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 ||||
| 子项名称 |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 ||||
|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行政法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 ||||
| 适用范围 | 无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 受理机构 | 朝阳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 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 决定机构 | 朝阳县林业和草原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联办机构 | ||
| 申请条件 | 无 |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柳城街道燕州街113号政务服务中心 无差别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联系电话 | 0421-7195877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农林牧渔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 | ||
| 办理查询 | 0421-7195877 | ||||
| 权限划分 | 县级 | ||||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 1 |
容缺受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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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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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容缺受理承诺书.docx | 无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10月9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章】《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3第28项 将“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事项下放到省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进入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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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3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所在市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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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10月9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章】《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3第28项 将“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事项下放到省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进入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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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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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其他 | 无 | 无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 |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