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
---|---|---|---|---|---|
职权名称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
事项编号 | 1121138100120843654210120233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
子项名称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三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四)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第十四条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第十五条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二)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应当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三)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外事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应当出具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负责签署审核意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同意采集的,报送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负责核发采集许可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接受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八条 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查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应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 | ||||
适用范围 | 无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受理机构 |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联办机构 | ||
申请条件 |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级野生植物申请表》。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无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无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 北大路72号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421-5870095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农林牧渔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 | ||
办理查询 | 0421-5870095 | ||||
权限划分 | 县级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1 |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
1 | 1 | 是 |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空表.doc |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样例.doc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1 | 无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 | 无 | 否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其他 | 无 | 无 | 采集许可证.doc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无常见问题 | 无常见问题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