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复退转(含异地)军人落户
职权名称 复退转(含异地)军人落户
事项编号 1121138200120652934210709117012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审批业务名称 复退转(含异地)军人落户
子项名称 复退转(含异地)军人落户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一、复员、专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行使层级 县级
受理机构 凌源市公安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凌源市公安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无联办机构
申请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zgcy.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 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受理区公安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 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假日除外)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台,0421-6921520 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户籍办理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县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zwfw.zgcy.gov.cn/
办理查询 0421-2929361
权限划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户主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父亲和母亲户口簿以及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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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户口簿样式.png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办件公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