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养老保险部分) | ||||
|---|---|---|---|---|---|
| 职权名称 |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养老保险部分) | ||||
| 事项编号 | 11211322552596965B4210714009003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
| 审批业务名称 |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养老保险部分) | ||||
| 子项名称 |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养老保险部分) | ||||
| 审批依据 |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 第五条 认真处理兼并、破产等企业的欠费问题。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第五条 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 ||||
| 适用范围 | 建平县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 受理机构 | 建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建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联办机构 | ||
| 申请条件 | 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和《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的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费问题。 | ||||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省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zgcy.gov.cn/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建平县政务服务中心 建平县红山街道向阳街53号 | 工作时间 | 国家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 联系电话 | 0421-7827611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7810890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社会保障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 通办范围 | 全县 |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zgcy.gov.cn/ | ||
| 办理查询 | 0421-7827611 | ||||
| 权限划分 | 县级 | ||||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 1 |
地税部门出具社会保险费无力偿还欠缴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和《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的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费问题。
|
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2 |
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单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和《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的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费问题。
|
1 | 无 | 否 | 无 | 无 | 无 |
| 3 |
所在市政府向省政府提交关于申请核销所欠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函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和《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的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费问题。
|
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无特别程序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其他 |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养老保险部分) | 可通过当场送达、窗口自取、邮递送达、线上办理等方式送达结果。 |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养老保险部分).doc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常见问题 | 无常见问题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