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变更
职权名称 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变更
事项编号 11211303MB1N3355074211116007001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审批业务名称 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变更
子项名称 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变更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适用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企业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县级
受理机构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龙城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龙城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禁止性要求 (1)不属于备案范畴的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1.202.247.210/SDHJYJ/action/page/logi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龙城大街168号矿联网大厦-龙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科技大厦后身、太平洋电梯东侧) 一楼30号综合窗口(生态环境局) 工作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7108217 龙城区龙城大街168号矿联网大厦-龙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科技大厦后身、太平洋电梯东侧)一楼30号综合窗口(生态环境局)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环保绿化
法人:环保绿化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县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办理情况在龙城区政务服务网公告: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办理查询 电话查询:0421-7108217 ; 网站查询:龙城区政务服务网公告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现场查询: 龙城区龙城大街168号矿联网大厦-龙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科技大厦后身、太平洋电梯东侧)一楼30号综合窗口(生态环境局)
权限划分 县级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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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规章】《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 1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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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
申请人自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规章】《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 1 无样本.doc
3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人自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规章】《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 1 无样本.doc
4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申请人自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规章】《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 1 无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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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申请人自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规章】《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 1 无样本.doc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龙城区龙城大街168号矿联网大厦-龙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科技大厦后身、太平洋电梯东侧)一楼30号综合窗口(生态环境局)领取或邮寄送达。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空本.doc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办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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