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审批 | ||||
---|---|---|---|---|---|
职权名称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审批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195872063210164042001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审批 | ||||
子项名称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审批 | ||||
审批依据 | 【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四)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二)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规章】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八条第一款修订版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92号令 十、将《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一)5公顷以上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5公顷以下1公顷以上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1公顷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 ||||
适用范围 | 市属范围内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法人或组织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zgcy.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政务服务中心 自然资源窗口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90号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森林草原资源管理科 0421-2910441 | 监督投诉渠道 | 朝阳市营商建设管理局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农林牧渔, 准营准办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朝阳政务服务网 | ||||
权限划分 |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办理市属范围内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审批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1 |
容缺受理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受理办法
|
1 | 1 | 是 | 容缺受理承诺书.docx | 无 | 无 |
2 |
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规定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3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规定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4 |
项目批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规定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批文 | 草原征用使用同意书 | 窗口领取或邮递。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