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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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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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号 |
11211303MB1N33550742111160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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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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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业务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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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项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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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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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固体废物产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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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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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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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龙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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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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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龙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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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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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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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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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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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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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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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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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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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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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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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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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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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龙城大街168号矿联网大厦-龙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科技大厦后身、太平洋电梯东侧) 一楼30号综合窗口(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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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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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7108217 龙城区龙城大街168号矿联网大厦-龙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科技大厦后身、太平洋电梯东侧)一楼30号综合窗口(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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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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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环保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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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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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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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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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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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辽宁省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互联网+”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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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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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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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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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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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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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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