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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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 ||||
| 事项编号 | 11211302MB1894544M4211030060000 |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审批业务名称 |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 ||||
| 子项名称 |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 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 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附件4)。 | ||||
| 适用范围 | 纳税人因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属于跨省(市)迁移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 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 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 3.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 4.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 5.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 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双塔区税务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双塔区税务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 申请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无 |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新华路6号双塔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1-8号窗口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全省统一咨询电话:12366;办税服务厅电话:0421-2618168 。 网上咨询地址:https://zwfw.chaoyang.gov.cn/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全省统一投诉电话:12366;0421-2618168 。 网上投诉地址:https://zwfw.chaoyang.gov.cn/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税收财务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 ||
| 办理查询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 ||||
| 权限划分 | 由国家税务总局双塔区务局受理及审批。 |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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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已变更的营业执照(通过电子证照共享免于提交,考虑到跨部门协作,可能发生有证但查询不到数据的情况,允许这些证照的电子化报送作为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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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 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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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否 | 无 | 无 | 无 |
| 2 |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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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 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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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pdf |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pdf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无 | 无 | 窗口即时办结 | 无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 |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