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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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0T9937763002014007020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审批业务名称 |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 ||||
子项名称 |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 ||||
审批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 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 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 | ||||
适用范围 | 本级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无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大街三段112号 综合服务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1-2638819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421-2638263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其他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结果存档。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部门内部公示。 | ||
办理查询 | 窗口、电话(024-22955732) | ||||
权限划分 | 市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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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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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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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否 | 2.jpg | 1.jpg | 无 |
2 |
《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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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工伤保险条例》
|
1 | 无 | 否 | 无 | 无 | 无 |
3 |
被鉴定人提供的有效诊断材料、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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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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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4 |
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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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否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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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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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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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 | 鉴定结论 |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初次鉴定结论书.jp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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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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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