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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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0T9937763002014007018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审批业务名称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
子项名称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第十六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 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九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以下事项:" 第五十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 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经办机构支付相关配置费用。" | ||||
适用范围 | 无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省初审省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无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无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大街三段112号 综合服务大厅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电话:0421-2638895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421-2638819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社会保障法人:社会保障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无 | ||
办理查询 | 大厅工伤保险窗口;电话:024-22827682 | ||||
权限划分 | 市县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不支持网上提交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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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自行选择协议机构更换相同产品,协议机构报经办机构备案后予以更换;申请改换其他产品的,需由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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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 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第十六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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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初次鉴定结论书.jpg | 无 |
2 |
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结论,自行选择协议机构进行配置诊断,由协议奇偶股确认与其自身伤残特点相适应的产品和配置方法,报经办机构备案后,可为工伤职工提供配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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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 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第十六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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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是 | 省直企业(事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xls | 省直企业(事业)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举例).pdf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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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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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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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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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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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