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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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办理 | ||||
| 事项编号 | 1121138200120629734210115062001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审批业务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办理 | ||||
| 子项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办理 |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重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规章】《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修正)第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一 | ||||
| 适用范围 | 凌源市域内需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的项目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 受理机构 |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 联审部门 | 无 | ||
| 申请条件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 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综合受理区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 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联系电话 |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台,0421-6921520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规划建设法人:国土规划建设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0421-6921550 | ||||
| 权限划分 | 县级 |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 1 |
项目建设依据
|
无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标准
|
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2 |
标明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坐标文件(TXT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
|
无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标准
|
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无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标准
|
1 | 1 | 否 | 选址意见书申请表.docx | 申请表示例.png | 无 |
| 4 |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同时满足不涉及耕地、永农、生态红线,不办理规划选址,符合用地标准或按规定可不列入节地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无需提交)
|
无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标准
|
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
无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标准
|
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证照 | 证照 | 窗口自取 | 选址意见书.png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 |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