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延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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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延续) |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00120040X53210118190005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审批业务名称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延续) | ||||
| 子项名称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延续) | ||||
|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 | ||||
| 适用范围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延续)的企业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龙城大街 龙城大街142号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分中心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提供中午延时服务) | ||
| 联系电话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龙城大街142号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分中心 0421-7228602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28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交通运输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s://zwfw.chaoyang.gov.cn) | ||
| 办理查询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龙城大街142号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分中心 0421-7228602 | ||||
| 权限划分 | 市级 |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 1 |
企业章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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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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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否 | 无 | 无 | 无 |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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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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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3 |
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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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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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4 |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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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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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5 |
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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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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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6 |
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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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
|
1 | 无 | 否 | 无 | 无 | 无 |
| 7 |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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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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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否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1.《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 |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无 | 无 | 无 |
| 2 | 现场勘验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 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电子证照网上送达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png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 |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