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职权名称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事项编号 1121130000120040X53210718035000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审批业务名称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子项名称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  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23年11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  在高速客船任职的船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被指定为负有安全操作和旅客安全职责的普通船员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二)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务适任证书。(三)在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在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或者50个单航次。(四)男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时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五)船长、驾驶员的健康状况,尤其是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s://zwfw.chaoyang.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龙城大街 龙城大街142号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分中心 工作时间 8:30-11:30 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7228601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28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交通出行
法人:交通运输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龙城大街142号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分中心 0421-7228602
权限划分 市级权限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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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需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
1 1
2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
1 1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docx 样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docx
3
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有)
申请人自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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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述明理由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补发需提供)
申请人自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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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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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政府部门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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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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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原《船舶国籍证书》(换发需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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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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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申请人自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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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1 容缺受理承诺书空白表格.docx 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docx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png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办件公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