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备案
职权名称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备案
事项编号 1121130000120040X53211118012002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审批业务名称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备案
子项名称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备案
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九)各类设施、设备清单;(十)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一)营业执照;(十二)学时收费标准。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备案材料提交之日起倒计。
适用范围 法人、自然人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无联办机构
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九)各类设施、设备清单;(十)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一)营业执照;(十二)学时收费标准。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备案材料提交之日起倒计。
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将不予许可。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龙城大街142号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分中心 1号综合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991686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交通运输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办理查询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权限划分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九)各类设施、设备清单;(十)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一)营业执照;(十二)学时收费标准。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备案材料提交之日起倒计。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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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交行审规[2021]5号)
1 1
2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交行审规[2021]5号)
1 1
3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交行审规[2021]5号)
1 1
4
学时收费标准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交行审规[2021]5号)
1 1
5
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交行审规[2021]5号)
1 1
6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交行审规[2021]5号)
1 1
7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交行审规[2021]5号)
1 1
8
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交行审规[2021]5号)
1 1
9
营业执照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交行审规[2021]5号)
1 1
10
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交行审规[2021]5号)
1 1
1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交行审规[2021]5号)
1 1
12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交行审规[2021]5号)
1 1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此表一式两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备案部门各执一份。) 现场领取、快递邮寄。 申请表模板.docx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办件公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