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
|---|---|---|---|---|---|
| 职权名称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001200688P3211109018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 ||
| 审批业务名称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
| 子项名称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
|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三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培训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
| 适用范围 | 企业、个人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公安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公安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 申请条件 | 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 | ||||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pc.zwfw.gat.ln.gov.cn/cases?regionCode=211300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号营商环境建设局二楼办事大厅 公安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联系电话 | 0421-2886687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0421-2616610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市局根据相关政策及规定定期抽查。 | 通办范围 | 无 | ||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 ||
| 办理查询 | 0421-2886687 | ||||
| 权限划分 | 本级行使 |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不支持网上提交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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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变更、撤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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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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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否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申请表.doc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申请表(样表).doc | 无 |
| 2 |
法人资格证明。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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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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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3 |
师资人员的资格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专兼职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教师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保安专业师资人员的工作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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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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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4 |
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有效证明。1、培训所需场所的平面图;2、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是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3、提供学员住宿的,应提供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和安全、消防、卫生的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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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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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5 |
设立的保安培训学校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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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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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其他 | 无 | 无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变更、撤销)回执.docx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 |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