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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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0W1835743000131003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
子项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
适用范围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 ||
申请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禁止性要求 | 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第二部分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不予受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lnzwfw.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朝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二楼C01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 8:30---11:30 13:30---17:00 |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 0421-2650403 | 监督投诉渠道 | 电话:0421-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设立变更法人:设立变更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监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 | ||
办理查询 | 0421-2650403 | ||||
权限划分 | 市级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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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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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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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2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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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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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否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空表.docx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空表.docx | 无 |
3 |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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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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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4 |
住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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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二(一)【11】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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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5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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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二(一)【11】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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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6 |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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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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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7 |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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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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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8 |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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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二(一)【11】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二(一)【11】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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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9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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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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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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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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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 会计事务所 | 是 | 相关法律法规 | 2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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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营业执照 |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 营业执照正本.jp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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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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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