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通过互联网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
职权名称 通过互联网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
事项编号 11211300001200020N3211139005000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审批业务名称 通过互联网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
子项名称 通过互联网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
审批依据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新闻出版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新闻出版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s://zwfw.chaoyang.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综合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789858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其他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权限划分 县级负责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备案,市级负责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备案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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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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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自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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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申请人自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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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办件公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