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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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1582516X3210117046005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审批业务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
| 子项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
| 适用范围 | 全市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朝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朝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联办机构 | ||
| 申请条件 | 前置要件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政务服务大厅 住建窗口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1-2657118 窗口咨询地址: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建局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656636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资质认证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朝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官网http://zjj.chaoyang.gov.cn/ | ||
| 办理查询 | 0421-2639511 | ||||
| 权限划分 | 市本级 |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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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lnjs.cn)发布的遗失声明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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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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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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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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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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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 | 是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doc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doc |
无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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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无特殊环节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否 | 无 | 无承诺办理时限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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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照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审批通过后制证盖章,通知申请人领取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jpg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常见问题不需要解答 | 无常见问题不需要解答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