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新办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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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新办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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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085492XM300016415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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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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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业务名称 |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新办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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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项名称 |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新办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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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第十一条: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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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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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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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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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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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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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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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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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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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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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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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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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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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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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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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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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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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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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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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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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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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1-2869312
窗口咨询地址: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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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0421-2784188
投诉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90号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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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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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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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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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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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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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咨询电话:0421-2869312
窗口咨询地址: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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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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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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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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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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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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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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