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户口迁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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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户口迁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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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号 |
11211300001200688P32101092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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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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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业务名称 |
户口迁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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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项名称 |
户口迁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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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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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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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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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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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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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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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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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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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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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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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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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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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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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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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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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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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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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pc.zwfw.gat.ln.gov.cn/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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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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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号营商环境建设局办事大厅二楼 各属地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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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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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1-2886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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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616610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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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户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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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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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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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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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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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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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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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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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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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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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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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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