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供水报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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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供水报装 | ||||
| 事项编号 | 9121130012316068873212017267000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
| 审批业务名称 | 供水报装 | ||||
| 子项名称 | 供水报装 | ||||
| 审批依据 | 【规章】《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供水单位应当参与设计方案制定。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其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可以自行决定将设施运行维护委托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每年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不少于一次,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计量设备优先采用智能远传设备;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用户与供水单位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持有异议的,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结算水表可继续使用,检测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及时更换,并承担相应责任。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因供水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造成水表计量数增加或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供水单位负担有关水费。 第十五条 市、县政府应当划定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安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质;(六)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动。因城市建设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应当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本级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 市政消防用水设施应当加装计量器具,由供水单位负责建设、安装和维修,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消防设施实行专用,除用于消防和应急抢险救援以外,不得擅自使用。 | ||||
| 适用范围 | 申请供水报装的企业和自然人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 联审部门 | 无 | ||
| 申请条件 | 申请项目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 |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fw.chaoyang.gov.cn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2楼B06窗口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 ||
| 联系电话 | 96655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公用事业, 其他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无 | ||
| 办理查询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 ||||
| 权限划分 | 法定 |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 1 |
施工图设计文件(红线内供水管线设计图或楼内管线设计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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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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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2 |
用水报装申请表(或“水电气网联合报装申请表”)
|
无 |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3 | 1 | 是 | 用水申请.png | 用水申请.png | 无 |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无 |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无 | 供水报装接入意见 | 电话告知 | 无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 |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