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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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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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195728583212036217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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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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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业务名称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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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项名称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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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规章】《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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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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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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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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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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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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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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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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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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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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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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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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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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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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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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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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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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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ips.lncy.hsi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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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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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大街2段112号劳动大厦 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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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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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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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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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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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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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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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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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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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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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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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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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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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不支持网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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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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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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