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新办
职权名称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新办
事项编号 11211300MB085492XM3000164155006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业务名称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新办
子项名称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新办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规章】:《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3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一)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70公顷以下5公顷以上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5公顷以下1公顷以上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1公顷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委托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机构性质 受委托组织
决定机构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机构性质 受委托组织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repertory/view.do?itemId=4e95e997-e8bb-4244-ac48-55ab7390f2f2&type=01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新华路一段90号 908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21-2910441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其他
法人:农林牧渔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现场查询: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新华路一段90号 903室
权限划分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空白).doc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样本).doc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png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办件公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