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新办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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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新办审批 |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085492XM3210164072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审批业务名称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新办审批 | ||||
| 子项名称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新办审批 |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303号,农业农村部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下放目录中的有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已划入国家禽畜遗传资源目录,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下放至市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 适用范围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下放至市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 申请条件 | (1)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目的合法。(2)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来源合法。(3)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repertory/view.do?itemId=0f2ce192-a894-41a0-a3df-bd2c3c6dd083&type=01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新华路一段90号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六楼617室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联系电话 |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04212916858 | 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12345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农林牧渔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阜新市政务服务网 | ||
| 办理查询 | 阜新市政务服务网窗口查询,或电话咨询0418-2663588 网址:http://zwfw.fuxin.gov.cn | ||||
| 权限划分 | “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下放至市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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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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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公布下放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的通知 》(辽林字[20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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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纸质可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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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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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公布下放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的通知 》(辽林字[20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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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无 |
纸质可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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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许可申请书,说明出售、收购、利用的种类或其产品名称、数量、时间、地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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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公布下放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的通知 》(辽林字[20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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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林草申请表.docx | 申请表样表.docx |
纸质可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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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原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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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公布下放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的通知 》(辽林字[20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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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5 |
变更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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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公布下放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的通知 》(辽林字[20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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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 6 |
延续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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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公布下放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的通知 》(辽林字[20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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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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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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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照 | 经营野生动物许可证 | 窗口领取、快递送达 | 关于同意※※※(申请人名称)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行政许可决定.doc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 |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