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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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085492XM3210164167003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审批业务名称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
| 子项名称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2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十一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章】《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改革措施为:“不再保留林木良种苗木类别,原有林木良种苗木纳入一般林木种苗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关于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改革措施为:“不再保留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类别,原有单位纳入一般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 ||||
| 适用范围 | 无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 申请条件 | 无 |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无 |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无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政务服务中心 自然资源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联系电话 | 0421-2976700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976100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农林牧渔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 | ||
| 办理查询 | 0421-2976100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 | ||||
| 权限划分 | 区级权限 |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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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或者苗木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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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省“四减”“颗粒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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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否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x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示范文本).docx | 无 |
| 2 |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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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省“四减”“颗粒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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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否 | 无 | 无 | 无 |
| 3 |
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
无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省“四减”“颗粒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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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否 | 无 | 无 | 无 |
| 4 |
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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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省“四减”“颗粒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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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否 | 无 | 无 | 无 |
| 5 |
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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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省“四减”“颗粒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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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否 | 无 | 无 | 无 |
| 6 |
告知承诺书
|
无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省“四减”“颗粒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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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否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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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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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证照 | 无 | 无 | 林木种子生产.jpg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 |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