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考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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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考核 |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1582516X3210117155001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审批业务名称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考核 | ||||
| 子项名称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考核 |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规范性文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0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可以依法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考核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 | ||||
| 适用范围 |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 申请条件 | 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可以依法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考核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报名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第七条 报名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综合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吸毒史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5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五)在依法开展培训的机构完成安全作业培训,具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相关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 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不得就同一工种重复申请。 第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制定本地区考核计划,并及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考核计划应当明确考核时间、考核工种、考核地点等内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考核经费、考核场地及设备设施等情况,合理安排考核场次和各场次考核人员数量。每年集中考核原则上不少于2次。 第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包括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门科目。技术理论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操作技能考核。两门科目均考核通过的,为考核合格。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制定本地区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纪律和考核应急预案,做好考核经费、考务信息系统、考核场地及设备设施的保障措施,规范考场秩序。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从事监考、实操考评、考务信息系统和考核设备设施管理等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并定期对考核场地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核纪律,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存在作弊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考核成绩有效期1年。 | ||||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申请条件 | 支持预约办理 | 无 |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辽宁省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住建窗口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 ||
| 联系电话 | 0421-2657118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职业资格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 通办范围 | 无 | ||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 | ||
| 办理查询 | 辽宁政务服务网 | ||||
| 权限划分 | 市级 |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 1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
1 | 无 | 否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docx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docx | 无 |
| 2 |
初中及初中以上学历毕业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3 |
居民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或居民身份证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4 |
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证照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电子证照 自行下载 | 特种作业证.jpg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 |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