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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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00120040X53210718039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
| 审批业务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 ||||
| 子项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 ||||
| 审批依据 |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辽宁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下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职权的通知》(辽交运发〔2020〕188号) | ||||
| 适用范围 | 无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 ||
| 申请条件 | 无 |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无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repertory/view.do?itemId=c8abfd82-81d7-4f23-b4a3-f2e5b9ae28f1&type=07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龙城大街142号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分中心 1号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联系电话 | 0421-2614760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交通出行法人:交通运输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 办理查询 | 0421-7228602 | ||||
| 权限划分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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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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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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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2 |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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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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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3 |
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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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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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4 |
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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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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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5 |
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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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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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6 |
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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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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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7 |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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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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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8 |
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功能的情况说明。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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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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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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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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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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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文 | 无 | 无 |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pdf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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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常见错误示例 | 暂无常见错误示例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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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