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
|---|---|---|---|---|---|
| 职权名称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738795399J3211125002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 ||
| 审批业务名称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
| 子项名称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
|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 30 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 30 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 30 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 适用范围 | 无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 申请条件 | 无 |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无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综合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 | ||
| 联系电话 | 电话:0421-2656809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其他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信用中国(辽宁大连) 行政许可公示:https://credit.dl.gov.cn/credit-portal/dl/extend/org/legal?keyWord= | ||
| 办理查询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 ||||
| 权限划分 | 市级 |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 1 |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
无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2014年7月修订)
|
1 | 1 | 是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doc | 化学品技术说明书.doc | 无 |
| 2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情况的备案申请
|
无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2014年7月修订)
|
1 | 1 | 是 | 易制毒申请书.doc | 易制毒书.doc | 无 |
| 3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无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2014年7月修订)
|
1 | 1 | 是 | 工商执照.jpg | 工商执照.jpg | 无 |
| 4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2014年7月修订)
|
1 | 1 | 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doc | 易制毒管理制度.doc | 无 |
| 5 |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
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
1 | 无 | 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jpg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jpg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其他 | 无 | 无 | 预案样本.pdf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 答:(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如何划分办理层级 | 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