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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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318840894M3000123004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审批业务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 ||||
| 子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 ||||
|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附件2的29项 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委托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
| 适用范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 ||
| 申请条件 | 1. 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市政务服务大厅 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联系电话 | 0421-2656700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医疗卫生法人:医疗卫生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0421-2656700 网上查询:http://zwfw.chaoyang.gov.cn | ||||
| 权限划分 |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取得市卫生健康委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由市卫生健康委受理。其他的,由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 1 |
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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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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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否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doc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doc |
无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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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3 |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
申请人自备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4 |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患者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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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证照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jpg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互联网医院是否需要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 | 在办理本项手续前,需要先完成与辽宁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 |
| 互联网医院如何与省级平台对接? |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辽宁省卫生健康委主持建设了“辽宁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已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监管平台服务对象。我省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作为第二名称建立互联网医院,以及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拟申请执业登记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二、监管平台对接条件。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医院的辽宁省内医疗机构向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提交“辽宁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测试申请单”,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向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进行数据对接测试,在监管平台上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数据的实时监管,取得监管平台日常管理机构出具的《辽宁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对接监管平台情况说明》,方可办理后续审批。具体对接条件为:(一)互联网医院资质条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诊疗科目、医护注册、处方开具等符合执业规则;如辽宁省内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签署合作协议。(二)互联网医院系统建设条件。1.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按照《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保护基本要求》第三级标准完成定级备案和测评,取得通过评测报告,并且每年应依法开展测评,测评通过后应提交系统年度测评报告。2.互联网医院应与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实现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保证上传的业务统计数据完整和准确。(三)互联网医院信息安全条件。1.互联网医院是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平台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2.互联网医院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3.不得将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信息平台不得部署在托管、租赁于境外的服务器。三、监管平台对接流程和要求。相关材料可到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s://wsjk.ln.gov.cn/wsjk/index/gsgg/4A33AEEA88DF4BF2BD28301A3A9B5CAC/index.shtml)内下载。四、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五、本公告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024-23391902。对接申请电话:024-81008650。技术支持电话:024-23356143。 |
| 政务服务申请材料档案格式有什么要求? | 根据《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文字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计算机打印文件材料应当采用耐久材料。二是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或签字)。申请材料页数较多不便逐页加盖印章时,也可以采用加盖骑缝章的形式。三是申请材料如有更正,须在更正处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确认。四是材料应当统一使用A4型纸;纸张大于A4型纸的,应当折叠成A4幅面;纸型小于A4型纸的,应当用A4型纸投裱。五是申请材料无需装订,不得有订书钉、骑马钉等金属物。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