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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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0W1835743000172029001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 ||||
子项名称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 ||||
审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
适用范围 |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 ||
申请条件 |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14日国药管人[2000]156号)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 ||||
禁止性要求 |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125.35.24.159/ssl/user/auth/home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市场局窗口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办理,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
联系电话 | 0421-2650437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证件办理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 | ||
办理查询 | 0421-2650437 | ||||
权限划分 | 《辽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执业药师注册审批事权的通知》(辽食药监人发[2015]64号)一、调整事项和时限 自2015年7月1日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实施的执业药师注册审批交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实施,包括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4项细化项目及其他服务项目。自即日起,省局不再受理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二、职责和程序 市局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审批职责: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受理、资料审查、审批决定、制证发证、许可结果公示、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审批决定和执业药师注册证件使用市局公章,效力等同于省局专用印章。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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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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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表一),并
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
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
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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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否 | 首次注册申请表样例.jpg | 首次注册申请表样例.jpg |
无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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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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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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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无法律依据及描述 | 无实施机构 | 否 | 无 | 无承诺办理时限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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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执业药师注册证 | 现场领取或邮寄 | 执业药师注册证图片.jp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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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常见爱你问题 | 无需解答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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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思远 | 2021-02-23 08:48:15.965 | 无此状态 | ||
姜玉梅 | 2021-01-08 10:55:13.454 | 无此状态 | ||
姜玉梅 | 2021-01-07 10:54:09.37 | 无此状态 | ||
于海峰 | 2020-12-29 09:12:01.92 | 无此状态 | ||
陈立军 | 2020-12-28 08:46:57.49 | 无此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