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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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0W1835743000131003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
子项名称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723号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 ||||
适用范围 | 无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联办机构 | ||
申请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wsdj.lnzwfw.gov.cn/pre_security_token?itemurl=default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二楼C01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 8:30---11:30 13:30---17:00 | ||
联系电话 | 0421-2650403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设立变更法人:设立变更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站(http://wsdj.lnzwfw.gov.cn/pre_security_token?itemurl=default) | ||
办理查询 | 0421-2650403 | ||||
权限划分 | 市级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6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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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容缺受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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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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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容缺受理承诺书.docx | 无 | 无 |
2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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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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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此件无样表.txt | 此件无样表.txt | 无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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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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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此件无样表.txt | 新版营业执照(副本).jpg | 无 |
4 |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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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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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此件无样表.txt | 资金数额证明.docx | 无 |
5 |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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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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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分设立).docx | 无 |
6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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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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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此件无样表.txt | 新版营业执照(副本).jpg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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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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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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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分设立).docx |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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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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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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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此件无样表.txt | 此件无样表.txt | 无 |
9 |
住所使用证明(非公司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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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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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无 | 无 |
按照《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90号)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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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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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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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此件无样表.txt |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docx | 无 |
11 |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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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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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此件无样表.txt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jpg |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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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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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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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此件无样表.txt | 新版营业执照(副本).jpg |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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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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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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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此件无样表.txt |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docx | 无 |
14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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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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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设立).docx |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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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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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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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此件无样表.txt | 此件无样表.txt | 无 |
16 |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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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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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此件无样表.txt | 新版营业执照(副本).jpg |
指上级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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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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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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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此件无样表.txt | 章程.docx | 无 |
18 |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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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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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设立).docx | 无 |
19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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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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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此件无样表.txt | 住所.docx |
按照《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90号)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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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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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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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设立).docx |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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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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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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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此件无样表.txt | 此件无样表.txt | 无 |
22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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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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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此件无样表.txt | 此件无样表.txt | 无 |
23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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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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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此件无样表.txt | 此件无样表.txt | 无 |
24 |
住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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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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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此件无样表.txt | 住所.docx |
按照《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90号)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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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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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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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表格.docx | 公司设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样例.docx |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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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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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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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表.docx |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表(样本).docx |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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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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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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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此件无样表.txt | 公司设立章程样例.docx | 无 |
28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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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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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内资设立).docx |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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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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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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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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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无 | 无 | 新版营业执照(副本).jp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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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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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