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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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停业 | ||||
| 事项编号 | TE21132201021120304000162004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审批业务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停业 | ||||
| 子项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停业 | ||||
|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全文。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全文。《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八条: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第十九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第二十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5.《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全文。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
| 适用范围 | 申请办理的自然人或法人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 受理机构 | 建平县烟草专卖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建平县烟草专卖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办 | ||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应符合以下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五、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六、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应符合以下条件: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七、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 ||||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mbz.lntobacco.com:81/r-online/d/home/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建平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 国家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 联系电话 | 0421-7813313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准营准办法人:准营准办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 通办范围 | 全县 |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s.do | ||
| 办理查询 | 查询电话:0421-7813313 | ||||
| 权限划分 | 县本级行使 |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 1 |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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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办理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还需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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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申请表.docx | 结果样本.jpg | 无 |
| 2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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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办理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还需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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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申请表.docx | 申请表样本.docx | 无 |
| 3 |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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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 4 |
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1 | 1 | 否 | 授权委托书.docx | 授权委托书样本.jpg | 无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证照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当场送达 | 结果样本.jpg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 无 | |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