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新申请和重新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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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新申请和重新申请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001200346C3000116015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新申请和重新申请 | ||||
子项名称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新申请和重新申请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
适用范围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mee.gov.cn/casServer/login?service=http://zwfw.mee.gov.cn/rsmsreq/zw-declare!publicInput.actio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421-2651568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环保绿化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及依据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发证情况在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告 http://sthjj.chaoyang.gov.cn | ||
办理查询 | 0421-2651568 | ||||
权限划分 |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及相应许可证由市级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关于核技术利用登记表项目下放行政审批职权有关情况的说明》(辽核安发3号)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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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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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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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最新版.doc | 申请表样例.doc | 无 |
2 |
2.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或1名与从事辐射活动范围相适应的学历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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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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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成立领导小组文件.pdf | 成立领导小组文件.pdf | 无 |
3 |
3.辐射工作人员考核合格证明(信息共享后可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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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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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成绩报告单.pdf |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成绩报告单.pdf | 无 |
4 |
4.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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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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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pdf |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pdf | 无 |
5 |
5.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方案(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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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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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质量保证大纲样表.docx | 质量保证大纲样表.docx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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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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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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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快递或自取 | 辐射安全许可证.jp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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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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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