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职权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事项编号 11211300001200346C30001160030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业务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子项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适用范围 有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zgcy.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朝阳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D02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651568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准营准办
法人:环保绿化
定期检验及依据 无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办理查询 0421-2651568
权限划分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报告;
申请人自备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1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申请.jpg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申请.jpg
2
2.新建改建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或替代污染防治设施的方案;
申请人自备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1 新建改建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或替代污染防治设施.docx 新建改建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或替代污染防治设施.docx
3
3.拆除或闲置期间的污染排放应急处理措施的方案。
申请人自备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1 拆除或闲置期间的污染排放应急处理措施的方案.docx 拆除或闲置期间的污染排放应急处理措施的方案.docx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的申请 自取或者邮寄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申请.jpg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办件公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