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省森林植物省间调运检疫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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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出省森林植物省间调运检疫审批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195872063000164121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出省森林植物省间调运检疫审批 | ||||
子项名称 | 出省森林植物省间调运检疫审批 | ||||
审批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
适用范围 | 法定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符合法定形式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zwfw.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朝阳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8:30-11:30 13:30-17:00 | ||
联系电话 | 04212869312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869312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农林牧渔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五 | 通办范围 | 无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04212869312 | ||||
权限划分 | 无 |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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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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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森林法
|
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2 |
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
申请人自备 |
森林法
|
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3 |
容缺受理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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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是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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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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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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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 | 审批结果 | 现场送达 邮寄送达 | 流程图.pn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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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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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