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 | ||||
---|---|---|---|---|---|
职权名称 | 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 | ||||
事项编号 | 11210000001099540T2211006008000 |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审批业务名称 | 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 | ||||
子项名称 | 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 | ||||
审批依据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55号) 二、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五、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六、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第416号) 二、关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的认定,3.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4.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辽科发〔2017〕23号) 第三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科普基地认定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及科普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科协对科普工作的检查指导。 | ||||
适用范围 | 无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 联审部门 |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 | ||
申请条件 | (1)具有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基础设施; (2)每年有稳定的科普活动经费投入,配备有能够满足科普活动所需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模型等器材,并能够定期更新、补充展览展示内容; (3)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属于教育、文化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 (4)有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专(兼)职科普人员5人以上; (5)有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等。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省初审省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无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lnzwfw.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16号教科文卫窗口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24-23983418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 ||
办理查询 | 024-23983418 | ||||
权限划分 | 无 |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1 |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 2.其他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材料、资料等。
|
无 | 无 | 是 |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申报表.docx | 申报表样例.doc | 无 |
2 |
推荐函
|
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二)申报受理和推荐。先由各市科技局、市科协或省(中)直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填写的《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进行初审,然后报省科技厅。
|
无 | 无 | 是 | 推荐函样本.doc |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推荐申报2020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的函.PDF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批文 | 无 | 无 | 关于命名2019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的通知.pdf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无 | 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
于春岐 | 2022-05-25 10:16:11 | 无此状态 | ||
测试0907 | 2021-09-07 09:19:58 | 无此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