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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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1656343L300016800300Y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
子项名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适用范围 | 无明确限定要求,具体事项具体办理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 市文物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 市文物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 2.借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 3.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zgcy.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421-2859010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档案文物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0421-2859010 | ||||
权限划分 | 无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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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容缺受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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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容缺受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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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2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包括对借用文物的必要性和借用方背景及资信情况的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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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文物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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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 | 否 | 无 | 无 | 无 |
3 |
借用单位和被借用非国有单位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简介、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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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文物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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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 | 否 | 无 | 无 | 无 |
4 |
借用单位的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借用文物单位出具,基本条件应达到收藏单位提出的展出、保管条件,本报告须有双方专业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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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文物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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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 | 否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