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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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1656343L3000132015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
子项名称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
审批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
适用范围 | 对广播电视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符合以下条件的,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予以受理。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 ||||
禁止性要求 | 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即“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的除外 | 支持预约办理 | 无 | ||
办理类别 | 省初审国家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yingkou.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1-2860978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文化体育法人: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查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营口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咨询电话:0417-2989025 | ||||
权限划分 | 省、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国家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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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容缺受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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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签署 《容缺受理承诺书》。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承诺书须本人签名 (含电子签名 )。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或由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含电子印章)。 委托办理容缺受理业务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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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是 | 容缺受理承诺书(空白).docx | 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docx |
本表需真实反映申请人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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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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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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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是 | 无 | 可行性报告说明.docx |
需真实反映申请单位相关信息。可行性报告无空白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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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使用的台名、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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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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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是 | 无 | 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说明.docx |
需真实反映申请单位相关信息。拟使用的台名、呼号无空白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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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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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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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docx |
需真实反映申请单位相关信息。需申请人自备,无空白表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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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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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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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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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经核验后符合法定要求,全流程网上办结。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结果样本.jp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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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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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