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职权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事项编号 11211382MB1555366Y400016800300Y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业务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子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县级
受理机构 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不需要联审
申请条件 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 2.借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 3.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 东城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综合受理1-8号窗口 工作时间 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6921520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档案文物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县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朝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chaoyang.gov.cn/
办理查询 0421-6921520
权限划分 全县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 2.借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 3.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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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的文物目录(包括借用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及照片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出修改》) 第四十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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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借用协议书(包括借用文物目录、借用用途、期限;文物包装运输、点交、展陈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补偿方式)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出修改》) 第四十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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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单位和被借用非国有单位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简介、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出修改》) 第四十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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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单位的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借用文物单位出具,基本条件应达到收藏单位提出的展出、保管条件,本报告须有双方专业人员签名)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出修改》) 第四十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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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包括对借用文物的必要性和借用方背景及资信情况的论证意见)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出修改》) 第四十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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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无特殊环节 无法律依据及描述 无实施机构 无承诺办理时限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批复文件.png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无常见问题 无常见问题
办件公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